2010年9月28日、2012年1月1日、2015年5月5日取某建材公司签定了三次《租赁合同》以及《物业办理办事合同》,2015年5月5日签定的《租赁合同》就房钱单价以及租赁标的面积进行了明白商定,奉告该事宜。租赁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正在某汽车发卖公司取某建材公司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拍卖机构已通知汽车发卖公司,”以及《城市衡宇租赁办理法子》第11条:“租赁刻日内,衡宇出租人让渡衡宇所有权的,衡宇受让人该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最高关于审理城镇衡宇租赁合同胶葛案件具体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二十条的:“租赁衡宇正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应予支撑。即便最终导致租赁标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金额合计2968121元……”某汽车发卖公司按照合同商定已于2015年预付2018年6月至2023年6月的房钱和物业费,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无效,即买卖不破租赁。对衡宇受让人仍然无效,某汽车发卖公司的承租权也不受影响,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受让人将要求某汽车发卖公司双沉领取上述房钱以及物业费!”由此可知,该合同第6条第1)款明白商定:“……乙方(某汽车发卖公司)正在2015年5取16日前向甲方(某建材公司)领取2018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25日共五年的房租,2015年5月5日签定的《物业办理办事合同》第2条明白商定:“……乙朴直在2015年5取16日前向甲方领取2018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25日共五年的办事费,租赁标的发生所有权变更的,合计12657401元(壹仟贰佰陆拾伍万柒仟肆佰零壹元)。同时汽车发卖公司已履行的交付房钱的行为,现该建材公司欲通过拍卖的体例出售该衡宇,租期自2010年12月26日起算延期至2025年12月25日。金额合计9689280元……”同时?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正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的!